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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東能否認購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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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東能否認購h股
境內股東能否認購h股
2013年2月8日,趕在除夕前夜,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管局”)頒佈《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以下簡稱“5號通知”)。5號通知可視為國家外管局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年初降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條件及簡化境外上市申請文件1的一個呼應。

5號通知分別規定了境內公司和境內股東在境外上市後辦理外匯登記的具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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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號通知最大的亮點在於:明確境內股東可以增持或減持境外股份。

自從中國證監會年初降低境外上市條件、鼓勵境內企業境外上市以來,H股公司的內資股東能否轉為H股流通成為市場最關心的話題,也是境內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是否願意放棄不明確的A股或糾結的紅籌上市轉為H股上市的關鍵因素之一。雖然中國證監會早在2006年4月即開始嘗試H股全流通,但是真正的突破來自於2012年底中集集團B股轉H股的成功:中國證監會以同意B股轉H股個案審批的方式,打開H股全流通的一扇窗,即H股的內資股股東可以參照B股股東申請轉為H股,但中集集團及此後的B轉H的案例均説明同意轉為H股的B股境內股東只能持有和出售H股,而不能增持H股。

因而,B股轉H股為H股全流通探出一條道路,5號通知則通過規定境內股東可以增持或減持H股,為H股全流通的道路掃除了一個重大障礙,即境內股東不僅可以持有H股,而且可以增持或減持H股,這個規定如能真正實施,對H股市場的影響是重大的:

1、    境內股東可以參與所持股份H股公司的配股、公開增發或非公開發行的認購,這將大大便於H股公司的再融資;

2、    在境內股東所持境內股份尚無法全流通時,境內股東可以通過增持H股公司的境外股份,從而持有可流通的H股;

3、    對於境內股東而言,除了QDII和境外投資外,增加了一條投資境外市場的渠道,雖然還只是投資自己持股的公司;

4、    為H股公司設計高管股權激勵計劃多了一個選擇:此前,依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有控股H股公司一般只能採取股票增值權方式實施股權激勵,但按照5號通知,如果H股公司高管為公司股東可增持境外股份,即H股公司亦可設計針對持股高管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激勵方式 2。

除了上述重要突破以外,5號通知的以下規定亦值得關注:

1、    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也可存放境外專用賬户,但境內股東因減持境外股份等原因所得收入,應在獲得之日二年內調回境內。

2、    境內股東增持境外股份,可以用境外資金,也可持境外持股登記證明從境內換匯出境。

3、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債的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按外債管理。

4、    境內國有股東按規定減持國有股的,應由境內公司劃轉給社保基金。

5、    境內公司向境外中介機構支付上市費用的,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