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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墓葬罪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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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墓葬罪律師辯護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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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墓葬未遂辯護詞怎麼寫

盜掘古墓葬未遂辯護詞範文如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盜掘古墓葬案被告人####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依法查閲了卷宗材料,多次會見了被告人,今天參加了法庭調查。現根據事實及法律發表辯護詞。
被告人####認罪伏法,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不持異議。作為辯護律師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僅就被告人####的量刑情節發表如下意見,敬請法庭量刑時能予以採納:
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備法定從輕情節。
縱觀整個犯罪過程,####既不是盜掘古墓葬的發起者和操縱者,也不是邀約者和糾集者。被告人####本人沒有盜掘古墓葬的技術,不會尋找古墓葬,而且也沒有實施犯罪過程中的探墓這一關鍵環節。盜得文物後,####也沒有聯繫買主進行銷售盜掘的古文物。所以被告人####只是在同案犯的蠱惑下參與了盜掘古墓葬的部分環節,其主犯作用並不突出,因此,無論是犯意的產生,到完成犯罪的全過程,####是被動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依刑法謙抑原則的精神,應認定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次要和從屬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按照我國刑法第27條之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這一點情節敬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重視。
二、 被告人####有以下幾方面酌定從輕情節:
1、被告人####犯罪前表現一貫良好,歸案後認罪服法,悔罪態度誠懇。
被告人####一慣表現較好,通過自己誠實勞動維持生活,從未有過違法犯罪記錄(第二卷第196頁)。歸案後悔罪態度良好,具有一定的坦白情節,配合公安機關指認作案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辦案。從剛才的庭審來看,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表悔過,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請合議庭結合其認罪情節和坦白程度,依據法發(2003)6號司法解釋第九條和(1984)法研字第6號文件第五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從寬處罰。
2、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根據被告人供述和剛才的法庭調查,被告人把盜掘古墓葬的時間全部安排在白天,這説明了被告人####對盜掘古墓葬行為的性質認識不清,不懂法律規定,法制觀念淡薄。這與很多三更半夜盜掘古墓或者租房挖洞以掩蓋盜掘古墓葬等犯罪行為相比,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根據被告人供述以及文物鑑定結論(第三卷第288頁),本案犯罪所得數額較小,盜掘的都是平民墓葬,盜取的文物藝術和經濟價值一般,而且基本上沒有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根據江陰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初步判定意見書(第一卷第45頁),所盜掘的古墓葬墓葬形制、查獲器物與江陰以往發掘的明墓情況符合。這説明被告人盜掘的古墓葬並無特殊之處,與以往發掘墓葬反映的喪葬習俗完全一致,對學術研究的影響並非無法彌補。
3、####參與的2009年12月25、26、28日盜掘古墓行為應認定為一次。
辯護人認為,應結合被告人作案時間的連續性、地點的固定性、挖掘一座平民墓葬需要時間的短暫性綜合衡量次數的多少。根據被告人供述和江陰市公安局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第二卷第144頁),被告人是在同一塊1畝地見方的空地上,連續性地盜掘古墓葬。辯護人認為,從罪刑均衡角度出發,不宜對被告人在這起犯罪中的每一個盜掘古墓葬的行為作獨立的刑法評價。而且刑法第328條並沒有對什麼是“一次”作出明確界定,因此應本着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予以解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家裏父母年事已高,孩子尚小,妻子沒有工作,####初中畢業後一直在外漂泊打工撿拾垃圾以養家餬口,由於交友不慎,意志薄弱,受到不良誘導而誤入歧途,稀裏糊塗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是結合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主觀惡性小,實際損害後果不大,以及被告人####系從犯,悔罪態度誠懇,從庭審來看,被告人####也是自願認罪的。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在考慮上述實際情況下,對被告人####能夠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xxx
在人們發掘古墓中存在有大量的錢財後就萌發了去盜掘古墓中的財產的犯罪行為,但這不僅是對在世者情感的侵犯也是對去世者的不尊重,所以刑法規定有這種行為的就是要被刑事處罰而不能饒恕的,罪犯在被起訴的過程中唯一的救濟方法就是請求辯護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