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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震動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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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震動賠償範圍
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
1、房屋的修繕,均應按照租賃法的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辦理。 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處理裝置、道路及橋涵、房屋進户水電錶之外的管道線路、燃氣管道及灶具、城牆、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設施等的修繕,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3、房屋修繕,應注意做到: (1)與抗震設防相結合。在抗震設防地區,凡房屋進行翻修、大修時,應儘可能按抗震設計規範和抗震鑑定加固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儘可能採取抗震加固構造措施。 (2)與白蟻防治相結合。在白蟻危害地區,各類修繕工程均應貫徹“以防為主,修治結合”的原則,做到看跡象、查蟻情、先防治、後修換。 (3)與預防火災相結合。在大、中修時,對磚木結構以下的房屋應儘可能提高其關鍵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房密集的院落,要儘可能留出適當通道或間距。 (4)與抗洪防風相結合,對經常受水淹的房屋,要採取根治措施;對經常發生山洪的地區,要採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颱風襲擊的地區,要提高房屋的抗風能力。 (5)與防範雷擊相結合。在易受雷擊地區的房屋,要有避雷裝置,並定期檢查修理。 4、在確保居住安全及財力物力可能的條件下,應逐步改善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