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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原則

法律1.52W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出現交通事故後,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車。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調查、鑑定、重新鑑定等事項的期限規定相對複雜。但從第四十四條與第四十七條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與交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應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也就是説發還被扣車的期限至遲不能晚於領取事故認定書之後五日。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當對交通事故的現場進行勘察,涉及到事故責任的認定的,還需要對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責任進行劃分處理,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發生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