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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訴訟時效

法律2.97W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訴訟時效
行使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權的途徑有哪些

海上保險人在代位求償時,能夠行使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方面的一切救濟手段,可以採用被保險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償權的各種途徑,包括協商、訴訟、仲裁等。


1、協商


協商是指爭議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交涉談判、互相讓步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海上保險人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可以同第三人協商,若第三人自覺履行債務,則海上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利得以實現。


2、訴訟


當協商不能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時,保險人就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由於保險人的訴權來自於被保險人的訴權,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位求償權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權利,海上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同時也就取得了原屬於被保險人的訴權。但保險人代位取得的訴權與被保險人原有的訴權可能會有些細微的差別,如原告所在地不同。


3、仲裁


關於以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問題,則較為複雜。《紐約公約》及我國《仲裁法》均要求只有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才能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仲裁協議包括當事人之間在事先在相關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後另外達成的仲裁協議書


由此可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權是賦予保險人的一種權利,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途徑有多種,包括協商、仲裁和訴訟的手段。其中訴訟是比較常用的一種方式,保險人要在訴訟時效內向被保險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請。代位權成立後,保險人就可以直接向責任方進行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