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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訴控告主體

法律2.17W
公務員申訴控告主體
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一般有哪些呢?
你好,公務員的申訴權利,是指公務員對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依法向有關機關提起申訴的權利。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起申訴。(1)處分;(2)辭退或者取消錄用;(3)降職;(4)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5)免職;(6)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依法提起申訴的,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公務員的控告權利,是指公務員對於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其他專門機關提出指控的權利。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時,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確認有關機關人事處理確屬錯誤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確侵犯該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應當撤銷對該公務員錯誤的人事處理,恢復其名譽,賠償其遭受的損失,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