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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案李和義

法律1.21W
贍養糾紛案李和義
贍養糾紛案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法定的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人身關係產生的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給付贍養費的訴訟,在身份關係存在期間,是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同時贍養義務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持續的整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