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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延遲申報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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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延遲申報説明
工傷認定延遲申報説明怎樣寫的 謝謝
您好,很高興幫您解答,目前對於工傷認定延遲申報説明有如下: 申請延期,是工傷職工主動申請延期還是被動申請延期。工傷職工因故申請延期,經鑑定委統一可以調整;如果是因為鑑定委原因推遲鑑定,則在遞交申請後,60日內應鑑定完畢,可順延30日。   請參考以下內容   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工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60日內應作出鑑定結論,最多可延長30日。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如果申請延期鑑定,沒有獲批,拒不到場 ,則鑑定終止。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鑑定終止: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鑑定的; (二)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