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駁回申請書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可以申請再審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問題的覆函》(〔2003〕民立他字第71號):“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不屬於申請再審案件受理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能否申請再審仲裁裁決撤銷具有應注意以下規則:
1、《仲裁法》對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此期限,人民法院則不再受理當事人撤銷裁決的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即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於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正當行為,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有着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對於涉外仲裁裁決,實體問題根本不能構成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對於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説明司法機關已經對相關法律適用情況進行了認定,所以是不可以再次適用再審的,即使當事人再次提交了再審程序,也是不可以受理處理的, 司法機關對相關情況應當告知訴訟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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