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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和三者險交通傷賠付

法律3.12W
交強險和三者險交通傷賠付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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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險和交強險



    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同屬於責任保險,但兩種險種卻有本質不同。首先,交強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責任限額固定。而商業三者險並非強制性保險,投保人自行決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責任限額亦由其自己選擇。其次,兩個險種的賠償原則和賠償順序不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者險採取的,則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在賠償順序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在我國的交通案件中,相關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可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上報相關的保險公司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付。可以先由交強險進行賠付,再由三者險進行賠付,額度不夠時兩者可以同時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