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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重複投保怎麼賠

法律1.36W
車險重複投保怎麼賠
重複投保交強險怎麼賠償

如果重複投保之後交強險只賠付第一份購買的交強險。根據《保險法》對重複保險的規定,投保的兩份交強險即便都是有效的,但這並不意味着兩家保險公司都需要按交強險最高限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首先,基於對交強險所承保的保險價值的分析,交強險並不是無限度的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是以其最高限額為限。


其次,雖然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交強險重複投保行為就不受《保險法》的約束。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明顯超過其保險價值。


重複投保交強險的效力如何


所謂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我國法律承認重複保險,但是對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財產險而言,其理賠金額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所以,在財產險中,被保險人可以重複保險而且重複保險的合同都有效力。但是,在投保和理賠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將重複保險的相關情況告知各保險人,而各個保險人賠償總和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交強險所承保的保險價值就是以其最高限額為限。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於,任何責任保險都要規定一個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超過賠償限額的索賠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其特殊性在於,一般的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高低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則是國家規定。


交強險雖然也是財產保險,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強制投保的責任保險,其所承保的保險價值是不明確的,只能以最高額為限來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公民只能買一份交強險且重複購買的部分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為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的時候對於他們來説是一種經濟支出而不能多份保險同時理賠的,所以交強險一般都會選擇當事人先保險的部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