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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超過幾年要一年兩審

法律1.56W
小車超過幾年要一年兩審
小車超過幾年要一年兩審
根據國家規定:

6年內,兩年一審;

6年後,一年一審;

15年後,一年兩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

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户(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

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註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年檢時需要攜帶的東西:

1、車輛行駛本;

2、交強險保單(如果過期應提前交上);

3、車主或代辦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