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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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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給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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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法官拖着不給下判決書。

  1、建議與法院聯繫,催促案件進展,法律對法院審案有嚴格的審限規定的;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