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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孩子撫養權具體有哪些規定

法律1.01W
關於孩子撫養權具體有哪些規定
關於孩子撫養權具體有哪些規定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隨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對於兩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張撫養權,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前述情形。
4、對於父母雙方協商約定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一致的,應當尊重雙方的意見。但是撫養權問題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還要涉及到被撫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夫妻雙方的協議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如父方無撫養條件、缺乏撫養能力等,應堅持由母方撫養的原則。
5、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