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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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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集資詐騙
蚌埠處理非法集資的規定是什麼

蚌埠處理非法集資的規定是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進行一個處罰規定,當然這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有一定的立案的標準的,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那麼可能會被進行行政方面的罰款的處罰方式。p2p網貸平台也稱為借貸型眾籌,平台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比如“東方創投”案等。在p2p平台中設立資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有這四個行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一,沒有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通過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報; 第四向不特定對象融資的。


但是,這一規定不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例外就是:沒有公開宣傳,只向親友和單位內部特定對象融資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向其他不特定對象融資卻放任的,和為了集資把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的,這兩種情況還是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起步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的話,集資款達到20萬以上或者集資對象達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萬元以上直接損失的,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單位的話,負刑事責任的“起步價”是集資款100萬以上,集資對象150人以上; 給存款人造成50萬以上損失。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如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即使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也要負刑事責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金額以集資的總額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即使案發前後退還了集資款的,也只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