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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只在所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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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只在所在地區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按照規定行政拘留所在哪裏




    行政拘留是關在拘留所,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



    《拘留所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