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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一般納税人

法律2.22W
分支機構一般納税人
分支機構設立
不需要的。【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材料清單 1. 隸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加蓋隸屬單位公章); 2. 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3. 指定聯繫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4.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1份(沒有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的,此項材料無需提交); 5. 隸屬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隸屬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 6. 隸屬單位非本地企業的,還應提交隸屬單位章程(複印件1份,須加蓋隸屬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7. 隸屬單位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須加蓋隸屬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8. 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 9.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