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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合同解除協議

法律2.97W
法律服務合同解除協議
法律服務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服務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企業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訂合同。聘請時應當查驗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許可證和律師個人的執業證書;


(二)企業在簽訂聘請合同時應當充分了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充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正確確定聘任期限。


(四)明確工作方式:包括:


(1)定期走訪、坐班制;


(2)臨時業務的聯絡;


(3)費用的承擔和安排;


(4)訴訟事務較多的可以選擇包乾制。


(五)正確的聘任方式。目前,許多律師一人身兼幾個,甚至幾十個單位的法律顧問,結果造成法律事務過多,律師應接不暇,顧此失彼,難以認真負責的搞好顧問工作,造成“多顧少問,顧而不問”的現象。


作為甲方的長期法律顧問,乙方及其律師應履行如下義務


1、乙方律師及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合同約定和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


2、敷衍塞責“顧而不問”,使顧問流於形式或以他人代為負責處理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以其所掌握法律、經驗做出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在取得甲方要求與提供的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及時通報工作進程;


5、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在訴訟案件和商務代理相互衝突時,不得擔任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對獲知的甲方個人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對接受的甲方票據、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