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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校園借貸方式

法律1.27W
不合法的校園借貸方式
不合法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 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應當儘量採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以上便是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作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是千萬不可以以上述的方法對私募基金信息進行披露的,否則將會受到嚴格處罰。當然對於私募基金由於出現的時間較短,國家對於私募基金的掌控還不夠全面,可以説在私募基金投資方面的糾紛也不在少數,如果對私募基金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