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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訴訟時效3年

法律1.78W
擔保法訴訟時效3年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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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擔保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區別是:以下簡單分析一下你的擔保法擔保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的問題
規範的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保證期間的設定基於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避免債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
規範的性質不同雙方的區別在於,訴訟時效屬法定期間,保證期間屬約定期間。
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
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並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已過,該實體權利即告消滅,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