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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證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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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證有效期2年
户口遷移有效期
户口遷移證由户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户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户口準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户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公民丟失户口遷移證件或者户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户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