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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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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雙方協商解決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所謂“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是指病員或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病員死亡、殘廢等不良後果,在認識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認識,以及雙方在認定性質上無分歧,即都認為屬於醫療事故,但在處理上卻各持不同意見。即使如此,當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也首先要通過醫療單位和病員或其家屬自行協商的方式予以確認和解決,而不應跨越這一步驟直接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