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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詐騙無罪辯護詞

法律2.49W
民間借貸詐騙無罪辯護詞
民間借貸詐騙辯護詞怎麼寫

民間借貸詐騙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弟弟委託,指定李某某律師擔任涉嫌詐騙一案被告人羅某某一審階段的辯護人。通過會見、閲卷、詢問受害人及證人等,辯護人現就相關事實與法律依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涉案金額應結合銀行轉賬記錄認定,且超出法律規定比例的利息應從中扣除


起訴書根據被告人給兩個被害人出具的借條(其中,張某190萬元,李某70萬元)認定案涉金額為260萬元,有失客觀。


2、被告人向張某借款存在偽造公司印章行為,目的是讓張某相信他並借款,這屬於民事欺詐,向李某借款則不存在欺騙行為


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非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害後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行為人自己的供述來證明,而應堅持客觀基礎上的主觀判斷,即在查明客觀事實的前提下,根據一定的經驗法則或者邏輯規則,推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3、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被害人借款之目的


被告人與張某原系夫妻,雖已離婚,但一直生活在一起,更重要的是,雙方育有一個女兒,由張某撫養。因此,説被告人想詐騙張某的款項,從情理上講不通,畢竟有女兒在,被告人不可能不顧及女兒未來的生活。此外,被告人還從其妹妹處借了十多萬元,至今未還,同樣説明了這個道理。


4、如果法庭最終認定被告人構成詐騙罪,請考慮如下情節,對被告人從輕量刑


被告人屬自動投案,並非被扭送到案。被告人系應受害人的要求,上門協商還款事宜,因協商不成,雙方到辦案機關要求調解,最終被刑拘。對此,有張某詢問筆錄第39頁第一段內容可以證實。


辯護人: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律師


二0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