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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24條 讓與擔保 司考

法律2.47W
民間借貸24條 讓與擔保 司考
請問:民間借貸規定24條該如何理解?
對民間借貸規定24條的解析: 《解釋》第2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這實際上否認了作為擔保的買賣合同的可強制執行效力,否認了交易選擇權擔保的約定。針對此,最高法院解釋的是:“此種情形下的買賣合同應當視為類似於擔保合同,其效力依附於作為主合同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時,應結合《物權法》第186條禁止流押,第211條禁止流質的規定。《物權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