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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所負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財務賬目或拒不提供財務賬目怎麼辦

法律1.3W
對於公司所負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財務賬目或拒不提供財務賬目怎麼辦
對於公司所負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財務賬目或拒不提供財務賬目怎麼辦
對於公司所負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財務賬目或拒不提供財務賬目
1、《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該條規定表明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理基礎就在於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與公司的財產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因此,對公司沒有財務賬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財務賬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形,可以變更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如該股東提出執行異議,裁定駁回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