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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決議由誰做出

法律3.22W
公司分立的決議由誰做出
公司分立的決議由誰做出
公司分立的決議由誰做出的確認方式:由公司的董事會提出,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分立,應當開股東大會,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