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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怎麼判

法律1.48W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怎麼判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怎麼判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裏所説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