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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時間

法律2.17W
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時間
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標準

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標準為:分別以當事人住所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計徵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


1、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數的百分之二十,合計徵收三年半的社會撫養費;


2、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數的百分之三十,合計徵收七年的社會撫養費;


3、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數的百分之四十,合計徵收十四年的社會撫養費;


4、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應的計徵基數和比率徵收累進的社會撫養費。


違反國家有關收養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收養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生育的,應當徵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應規定,加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相信大家已經瞭解了。在實施二胎政策之後,雖然不再對二胎收取社會撫養費,但對於違反政策生育三胎的家庭仍然需要徵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決定的,違規生育的子女越多,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會不斷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