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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律1.73W
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處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有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自首的認定和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辦案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予以説明並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二)關於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


(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的。


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1)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


(2)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