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派出法庭立案程序

法律2.93W
派出法庭立案程序
派出所立案後的程序
一、公安局的立案條件: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二、法院的立案程序: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如系軍人軍屬身份的,要註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並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2)有明確的被告。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時應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並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份數及提交時間。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後,將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預交訴訟費。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在接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為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並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確認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的,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4、舉證,原、被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