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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法律1.19W
政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可以改動嗎
可以,合同當事人在成就合同過程中,對合同的通用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只要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經合同當事人確認的是有效的合同行為(或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是自然人,應以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如果雙方違反了約定事項,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