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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行政裁定上訴狀

法律2.19W
駁回起訴行政裁定上訴狀
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

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


上訴請求可以表述為: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並依法批准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立案受理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