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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專賣店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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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專賣店 侵權
商標法怎樣認定侵權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就是為商標侵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