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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開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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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開庭流程
民事二審開庭流程
民事二審開庭流程,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奏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惹起的訴訟流程,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流程。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限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人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流程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流程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流程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六十四條限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有權在裁判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限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藉口。
第一百六十六條限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議,並按照另一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議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限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議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另一方當事人不提議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九條限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無提議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藉口,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能夠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能夠在本院進行,也能夠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