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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作用

法律2.67W
財產保全的作用
婚姻糾紛期間,訴前財產保全的作用?
我們在工作當中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家庭當中的某一方向我們求助,雖然夫妻在婚後共同購買了房產,但是房產證去登記在對方的名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財產權利所有人以登記為準,所以在全國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當中,如果在婚姻糾紛期間一方瞞着配偶偷偷的將房產轉讓交易,在行政手續上是沒有障礙的,完全可以實現。而對於不知情的配偶這一方,就會面臨很糟糕,很被動的狀況。常常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才知道家中的房產已經被轉讓給第三人了。這是很多當事人的一種擔憂,所以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期間,如果能通過訴前財產保全將對方的動產和不動產通過人民法院進行凍結,可能就在相當的程度上保護了弱勢一方的權益。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説,夫妻在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對婚姻糾紛期間,一方私自轉移、變賣共同財產的,婚姻法第47條規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這畢竟是一種事後救濟辦法,如果夫妻一方私自轉移、變賣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則只能在對所得款項分割時,給私自轉移的一方予以懲罰即少分或不分;但有時候對部分當事人來説,擁有資產比擁有金錢顯得更重要,如果一方私自轉移、變賣了夫妻的共有資產,損失對另一方來説無疑將是巨大的。因此,我們建議:在婚姻糾紛期間,如果夫或妻一方有可能轉移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最好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如果法院一審不予判決離婚的,申請財產保全的這筆錢就可能“打水漂”了,可能會白白花掉幾千元錢,因此,申請財產保全一定要有破財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