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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撤銷賠償

法律1.88W
行政許可撤銷賠償
可以撤銷的行政許可

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