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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起訴期限

法律2.7W
離婚的起訴期限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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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舉證期限



    1、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2、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3、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現在辦理婚姻案件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一般為15日,也有30日的。


    4、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5、當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最多延期2次。


    6、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法律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實踐中也有在開庭時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法庭也同意。


    7、舉證期限不應包括管轄異議期限。其他如公告送達、當事人申請法院組織鑑定期間同樣也不應計算在舉證期限之內。


  8、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舉證期限是否變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