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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時間

法律1.33W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時間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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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時間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面就是非法拘禁罪的時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