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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人擔保貸款被起訴,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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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人擔保貸款被起訴,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給人擔保貸款被起訴,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給人擔保貸款被起訴承擔什麼責任,要看提供的是哪種保證。擔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就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償還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保證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保證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保證人應當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在貸款所在地有居住場所。
3、保證人應當擁有良好的徵信記錄。
4、保證人應當具有較強的還款能力。
5、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6、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7、其他應該具備的條件。
保證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是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不需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