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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後如何送達

法律2.83W
行政處罰後如何送達
行政處罰後如何送達
1,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送達:
(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
(2)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可以適用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3)當登記管理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
(4)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送達的最後一種方式,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為60日;公告期滿後,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