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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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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 關聯性
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繫。筆者認為依據聯繫的緊密程度,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在庭審時,有些當事人對證據質證時講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實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應該講該證據與舉證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每一個案件,都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待證事實因案件而異甚至因案件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舉證據來證明不屬於本案應證明的待證事實,才可以講,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例如,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果賣方為原告,原告的訴訟訴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話,必須對如下待證事實提供證據:


(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訴訟主體;


(2)雙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標的物達成買賣協議。


(3)原告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


(4)被告已經按合同約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説明的是同一份證據可以證明不同的待證事實,幾份不同的證據可以證明同一待證事實。


那麼這樣的證據一般就是不會被採納的,則證據就無法有效的證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可能不小心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當事人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