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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管制由誰來判

法律1.9W
拘役管制由誰來判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管制是由誰來執行的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

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羣眾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羣眾,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