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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法律2.25W
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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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係特徵


1、主體的恆定性與不可轉化性。即關係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是行政法律關係,而且在我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則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之間不能互為原被告(與民訴不同之處)。
2、主體資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體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性質不完全相同。
(2)、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數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