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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撫養教育贍養

法律3.12W
民法總則撫養教育贍養
民法總則贍養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被贍養人就是子女需要履行贍養義務的對象,即父母、祖父母等老年人。中國從古至今講究尊老愛幼,所以我國從法律和道德對人民做出要求必須贍養每一位老人,實在沒有贍養人的就由政府出面予以贍養,是指公民對應負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在經濟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並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關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