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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

法律1.46W
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
請問一下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 性質不同。榮譽權屬於身份權,而名譽權屬於人格權。榮譽權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和作出貢獻並獲得榮譽稱號的主體所享有,而名譽權是每個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權利。因而名譽權是始終由主體享有,具有專屬性,一旦喪失名譽權,主體的獨立人格也將難以繼續存在。榮譽權則不同,主體不享有榮譽權並不影響到主體資格的存在與否。法律規定禁止非法剝奪公民和法人榮譽稱號,但如果主體的行為表明他人應當繼續享有某種榮譽稱號,或違背了有關授予其榮譽稱號的規定,則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依法剝奪其榮譽稱號。此種剝奪儘管導致主體對該項榮譽權的喪失,但並不否定該主體獨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體不同。榮譽權是對國家或社會組織授予某個主體的榮譽稱號所享有的權利。而名譽權則是主體對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會評價所享有的權利。名譽與榮譽稱號具有一定聯繫,如獲得某種榮譽稱號,意味着主體在某一方面獲得了良好的社會評價,而喪失某種榮譽稱號,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會評價得以降低。從這個意義上講,榮譽是一種特殊的名譽。但應當看到榮譽畢竟與名譽不同,名譽是對人格價值的全面評價、是社會公眾的評價,而不是某個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作出的評價;而榮譽則是因國家機關或社會性組織對某一主體在某方面的成績或貢獻作出評價,並授予該主體一定榮譽稱號之後所產生的。主體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績和貢獻,即使未獲得一定的榮譽稱號,也仍然可以獲得良好的社會評價並享有良好的名譽。可見,榮譽與名譽還是有區別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榮譽權是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勞動和貢獻,並經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授予以後才能取得的一種權利。例如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定,當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委員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績,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一定的程序授予其榮譽稱號。榮譽權必須是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貢獻以後,依規定的程序被授予榮譽稱號方可取得。而名譽權則是法律規定每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它是主體產生或成立後應當享有的而不需要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即可取得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