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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對發明專利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

法律2.64W
只能對發明專利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種類

(一)不實施的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二)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三)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由於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基本物質生活已經得到了滿足,故而不少人會想通過自己的智力創造一些世界上本沒有的東西,此時可以向當地的相關機構,提出辦理專利許可證的請求,一般來説,該專利在登記時就會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