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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行政複議前置

法律2.53W
土地糾紛行政複議前置
土地糾紛行政複議前置
解決土地徵收糾紛需要以行政複議為前置嗎
1、土地徵收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應該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行政複議是土地徵收糾紛解決的前置程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