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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標的商標算不上侵權

法律1.23W
未標的商標算不上侵權
商標的特殊侵權

1、商標的反向假冒


商標的反向假冒也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未經商標註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後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我國修改後的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註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註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註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佔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對馳名商標的侵權


由於馳名商標內所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預期的經濟利益,馳名商標長期是不法侵權者覬覦的對象,因此,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與一般商標不同,前者更寬泛。因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入手,橫向使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範圍擴大,擴大到了縱向則使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擴大,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擴大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達到給予特殊保護的目的。世界有關商標的知識產權公約也是基於這種思路來認定馳名商標侵權以保護馳名商標的。如《巴黎公約》規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標識,一是禁止其他人搶先註冊,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知識產權公約》則進一步規定:宣佈《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商標,把保護範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


3、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基本上也是沿襲了這種思路。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註冊實踐中出現的“聯合商標”、“防禦商標”也是這種思路的結果。但由於是馳名商標,與一般註冊商標的侵權相比較,其除了在橫向、縱向的範圍有擴大外,還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標侵權所不具備的侵權形式,學理上稱之為“淡化”方式侵權。所謂“淡化”就是以某種方式歪曲、減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種馳名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與特定的商品生產者(服務提供者)的聯繫,導致商標的顯著性和吸引力弱化,從而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就是屬於個人所創立的品牌,而且只要向商標局申請了保護就不會受到他人的侵害,但如果要使用商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屬於自己的品牌,是否慎得他人的同意,只要搞清楚所有的情況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