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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訴訟管轄權

法律1.87W
國際法訴訟管轄權
國際法刑事訴訟管轄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國際法訴訟管轄的原則如下所列;國家管轄權的主要原則有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權原則、保護管轄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四種,其中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是主要的,保護性管轄和普遍性管轄時對傳統國際法上國家管轄權的擴展。 1、屬地管轄原則。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轄權,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國人,除根據國際法上國家主權豁免和外交和領事特權和豁免享受豁免權的人外,一進入一國領土就立即處於該國屬地管轄之下。屬地管轄權是國家管轄的基礎。 2、屬人管轄原則。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是依據國籍的管轄。依據國籍管轄,國家可以對其所有國民實行管轄而不論其在何地。屬人管轄權是輔助的。 3、保護管轄原則。國家以保護本國重大利益為基礎對外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使管轄的權利。國際主張對外國人在國外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時,其罪行一般限於直接針對國家本身的犯罪和針對其國民的犯罪,一般屬於世界公認的犯罪行為。保護性管轄是國家屬地管轄的例外。 4、普遍管轄原則。國家根據國際法對於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無論罪犯的國籍如何也不論其犯罪地與何處,實行刑事管轄的權利。這種管轄權的基礎不是屬地管轄原則,不是屬人管轄原則,也不是屬地管轄原則的主觀和客觀適用,而是基於國際和平與安全及全人類的利益的維護。上述即為國際法刑事訴訟管轄權的具體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