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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到期債權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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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到期債權的區分
收入和到期債權的區分
從民法理論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債權的一種。但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被執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錢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報酬、諮詢費、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黃金龍在《〈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實用解析》一書中認為,收入的範圍限於作為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在這些單位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稿費、諮詢費、利息、股利(股息或紅利)、房屋租金等。應從下述五個方面區分收入和到期債權:
(1)收入的權利主體僅限於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收入的主體應該是自然人,而到期債權的權利主體不限於自然人。
(2)收入一般具有經常性、連續性,而到期債權大多表現為一次性。
(3)收入的給付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特定,一般為勞動、儲蓄、投資、租賃等合同關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簡單明瞭。到期債權可能是基於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債權,基礎法律關係十分寬泛,也較為複雜。
(4)收入的給付人負有單向、確定、穩定的給付義務,一般以現金方式給付,給付的時間、地點、金額及給付的方式確定,一般沒有爭議。而到期債權人一般附有對待給付義務,給付的時間、地點、內容、給付金額、給付方式只能依具體的法律關係才能確定。
(5)收入的給付人一般為單位,通常有健全的會計賬目,容易查詢被執行人的收入。而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包括一切民事義務主體。